維修服務條款與細則 - 佳能香港

服務條款與細則

維修服務條款與細則

1.

佳能香港有限公司 ("佳能香港") 在收到客戶交來產品後或於客戶同意接受報價單後,佳能香港會根據本條款第二條發出維修工作單,佳能香港即會進行其認為實屬必需的維修和更換損壞零件之工作。


2.

如產品不包括在保修或延長保修內,客戶需於維修工作單發出前先繳交檢查費。此費用於任何情況下皆不予退還。在維修該產品或更換零件後,檢查費(如有)及/或任何預先繳交的維修費用之金額(如有)可於其維修費中扣除。客戶並需於取回產品時繳交剩餘之維修費用。


 3.

凡佳能香港決定維修或更換損壞的產品或配件或任何組件,佳能香港會通知客戶所需之費用及徵求客戶之同意。佳能香港並不承諾所更換之產品或配件或任何部份是合符商售品質或適合特定用途。


4.

在下列情況下,佳能香港可行使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決定是否對維修或更換工作收取服務費或不進行維修或更換工作: 

4.1)

損壞是由於該產品被改造成與其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所標示的結構或規格不同而引起的;

4.2)

因使用非佳能生產的零件/配件而導致的損壞;

4.3)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指引使用、維修、保管該產品(在規定環境以外使用該產品導致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超過工作負荷、不適當電壓、電流、電磁、公眾電路的異常變等);

4.4)

產品因意外造成的損壞(包括但不限於震盪、衝擊、碰撞、入水、入沙);

4.5)

因在非佳能香港客戶服務中心或用戶自身進行修理、改機、分解、清潔而造成的損壞;

4.6)

使用非佳能原裝耗材(墨水盒、打印頭、碳粉盒、感光鼓、燈泡)(不論損壞是否因使用非佳能原裝耗材引致);

4.7)

因使用盜版軟件而造成的損壞;

4.8)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而造成的損壞;

4.9)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壞;

4.10)

因閣下的疏忽、蓄意行為、遺漏、缺失或錯誤使用該產品而引起的,或該產品於非由佳能香港負責運送途中而導致的損毀;

4.11)

該產品並非由佳能香港或其授權經銷商所供應;

4.12)

該產品、其配件及零件已停產。


5.

除按保修/延長保修而進行免費維修的產品外,客戶須支付實際維修費予佳能香港,而維修費須在產品退還給客戶時支付。所有款項須用現金或信用卡以港幣支付,支票付款將不被接納。


6.

佳能香港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能否進行維修。在檢查產品時或於發出維修工作單予客戶後,佳能香港在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維修無法進行;或

b)

因非佳能香港提供的零件失效以致無法進行維修;或

c)

因客戶或未獲授權的人濫用、不當使用或誤用產品以致無法進行維修。


佳能香港保留權利(i)退還未經維修的產品給客戶及/或(ii) 在無利息及彌償下退還客戶已繳交的維修費用(如有) (不予退還之檢查費除外)。


7.

佳能香港將按維修工作單上列出的損壞部分進行維修。如客戶並無指明維修項目,客戶仍須分擔佳能香港在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必須的維修費。


8.

佳能香港均毋須對任何因使用非佳能生產之硬件或軟件所引致該產品損害,或與該產品有關的任何配套產品之破損及異常操作承擔任何責任。


9.

如客戶已支付實際維修費,而該項相同故障重複發生,產品的保修期將由客戶取回產品當天起計延長一個月(相機及影像攝錄產品則延長三個月),本條款項下的保修須受本工作單上的條款及條件(本條款除外)、保修條款及條件以及延長保修條款及條件約束。 為避免疑義,本條款不適用於保修或延長保修所涵蓋的任何產品。佳能香港可依其絕對的自由裁量對客戶收取額外的清潔及檢查費,以及部件費用。


10.

佳能香港將毋須對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就任何損害、損失、賠償(除了人身傷害和死亡外),包括但不限於因其技術員、員工或獨立承辦人之任何行為、不行為或疏忽或 任何不可抗力而導致任何資料或軟件損失或損害。不論如何,佳能香港根據維修工作單應承擔之責任上限為以客戶按本工作單支付的總金額。 


11.

佳能香港將盡其力保管交來的產品,但如發生佳能香港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包括但不只限於戰爭、暴動、罷工、禁運、天災、盜竊和政府干預,佳能香港概不保證。


12.

為確保服務質素,客戶與佳能香港職員於電話、佳能在線支援服務、Facebook及電郵之對話將會被記錄。佳能香港將按照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佳能香港不時更新的私隱政策 (https://hk.canon/zh_HK/consumer/web/privacy-policy) 來處理收集得來的客戶資料。


13.

責任

13.1)

如閣下需維修或清潔之鏡頭配有濾光鏡或濾色鏡等光學元件,閣下需就維修引致之損壞 (如鏡片鍍膜或表面之損壞) 承擔風險和責任。

13.2)

佳能香港可能會在檢查、維修或更換零件過程中重新設定其設置而不事先通知客戶,所有因而被更換的損壞零件均屬佳能香港之財產所有,且不獲退回。

13.3)

在檢查外置式儲存媒體及/或內置記憶資料前,閣下必須確保儲存於外置式儲存媒體內及/或內置記憶的所有資料及/或內容已經備份。

13.4)

於任何情況下,佳能香港無須就外置式儲存媒體及/或內置記憶及/或其儲存之資料的遺失及/或損毀及/或其儲存資料的版權披露及/或外流,而引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13.5)

佳能香港保留權利拒絕為閣下的外置式儲存媒體及/或內置記憶進行檢查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及事先通知。

13.6)

客戶必須詳細覆閱及確認維修工作單上列載的附帶物品和配件,對於任何未有列載之附帶物品和配件的遺失、受損或索償,佳能香港將概不負責。


14.

如客戶未能提供維修工作單正本,佳能香港將有權拒絕客戶領取產品的要求。


15.

在佳能香港通知客戶產品可被領取後的60天內,如客戶未能支付所有須繳交之款項及領取產品,佳能香港可按適用法例處置產品,並保留權利追討任何或所有未支付的款項。


16.

維修條款受香港法律其管轄,任何被認為不合法或無法執行的條款均不會影響其他條款的可執行性。


17.

佳能香港可單方面更改維修條款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18.

如有任何服務爭議,佳能香港保留最終決定權。


19.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差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佳能相機袋保修服務條款及條件


1.

本條款及條件為佳能香港有限公司 (「佳能」)相機袋(型號序號以「RL」為首)(「產品」)之限制性保修服務(「限制性保修」)。產品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佳能授權經銷商購買並同時附有發票正本。


2.

在正常使用及裝置該產品的情況下,產品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屬限制性保修範圍內。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限制性保修僅適用於香港及澳門地區。


3.

限制性保修僅適用於產品之原購買者(「購買者」)及不能轉讓。


4.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該限制性保修有效期由購買日期開始計算為期60個月(5年)(「保修期」)。


5.

如發票被塗污或更改,將視作無效。


6.

當產品送至佳能使用限制性保修服務時,購買者必須提供發票正本。


7.

關於受保於限制性保修的損壞產品或零件應免費被維修及更換,全由佳能行使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作最終決定。有關維修產品上的任何保險、處理、運送、送遞及其他附帶的收費若超出限制性保修範圍內,必須全由購買者承擔。


8.

佳能就產品服務之所有決定(包括任何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而作出維修、更換或其他事宜)為最終決定性,購買者必須同意並受其約束。任何更換之損壞產品或零件均屬佳能之財產。


9.


限制性保修不包括:

(a)有關產品遭受損失或損壞因由 (i) 任何非佳能授權之人士濫用、擅自改動及拆除; (ii) 疏忽及/ 或誤用(包括意外、保管不當、暴露於潮濕環境、溫度異常、沙粒、灰塵、污垢、其他污染或其他環境因素及其他未能按照使用說明書上所列出的預防措施及正確操作而作出不正確安裝);及 / 或 (iii) 火災、水浸、雷擊或其他天災。
(b)有關產品因故障或所用之零件及配件非佳能授權或建議(包括重修、改動、重用或非佳能正貨之零件及配件)而遭受損失或損壞。在此情況下,佳能保留即時取消限制性保修的權利。

(c)

非佳能產品及其他任何連接該產品之周邊設備。

10.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限制性保修中的補償是購買者唯一及獨有的補償。佳能不會就數據損失、任何附帶、間接、特殊或重要的損失承擔責任(包括損失預期內的收益或利潤),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的、侵權法的、或其他由產品所引致的。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它規定,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佳能在合同法、侵權法及平衡法或其他由限制性保修所引致的直接損害或損失所承擔之責任僅以產品之替換價值為限。

11.

任何不持有發票者在法律上沒有執行本條款及條件之權利。 


12.

當保修期屆滿,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修,包括合適的或可商銷品質的或作特殊用途將不適用於該產品。佳能對產品不承擔任何其他保修(明示或暗示的)或由其他人士所作出的保証。


13.佳能保留一切更改或取消本條款及條件的絕對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

14.如有任何爭議,佳能保留最終決定權。


15.本條款及條件將以香港法律作詮釋及受其管轄。香港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對本條款和條件所產生的或有關的任何爭議作出裁決。

16.如本條款及條件的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或不符,概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