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服務條款與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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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相機袋保修服務條款及條件 | ||
1. | 本條款及條件為佳能香港有限公司 (「佳能」)相機袋(型號序號以「RL」為首)(「產品」)之限制性保修服務(「限制性保修」)。產品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佳能授權經銷商購買並同時附有發票正本。 | |
2. | 在正常使用及裝置該產品的情況下,產品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屬限制性保修範圍內。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限制性保修僅適用於香港及澳門地區。 | |
3. | 限制性保修僅適用於產品之原購買者(「購買者」)及不能轉讓。 | |
4. |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該限制性保修有效期由購買日期開始計算為期60個月(5年)(「保修期」)。 | |
5. | 如發票被塗污或更改,將視作無效。 | |
6. | 當產品送至佳能使用限制性保修服務時,購買者必須提供發票正本。 | |
7. | 關於受保於限制性保修的損壞產品或零件應免費被維修及更換,全由佳能行使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作最終決定。有關維修產品上的任何保險、處理、運送、送遞及其他附帶的收費若超出限制性保修範圍內,必須全由購買者承擔。 | |
8. | 佳能就產品服務之所有決定(包括任何因材料和工藝而引起的缺陷而作出維修、更換或其他事宜)為最終決定性,購買者必須同意並受其約束。任何更換之損壞產品或零件均屬佳能之財產。 | |
9. | 限制性保修不包括: | |
(a) | 有關產品遭受損失或損壞因由 (i) 任何非佳能授權之人士濫用、擅自改動及拆除; (ii) 疏忽及/ 或誤用(包括意外、保管不當、暴露於潮濕環境、溫度異常、沙粒、灰塵、污垢、其他污染或其他環境因素及其他未能按照使用說明書上所列出的預防措施及正確操作而作出不正確安裝);及 / 或 (iii) 火災、水浸、雷擊或其他天災。 | |
(b) | 有關產品因故障或所用之零件及配件非佳能授權或建議(包括重修、改動、重用或非佳能正貨之零件及配件)而遭受損失或損壞。在此情況下,佳能保留即時取消限制性保修的權利。 | |
(c) | 非佳能產品及其他任何連接該產品之周邊設備。 | |
10. | 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限制性保修中的補償是購買者唯一及獨有的補償。佳能不會就數據損失、任何附帶、間接、特殊或重要的損失承擔責任(包括損失預期內的收益或利潤),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的、侵權法的、或其他由產品所引致的。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它規定,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佳能在合同法、侵權法及平衡法或其他由限制性保修所引致的直接損害或損失所承擔之責任僅以產品之替換價值為限。 | |
11. | 任何不持有發票者在法律上沒有執行本條款及條件之權利。 | |
12. | 當保修期屆滿,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修,包括合適的或可商銷品質的或作特殊用途將不適用於該產品。佳能對產品不承擔任何其他保修(明示或暗示的)或由其他人士所作出的保証。 | |
13. | 佳能保留一切更改或取消本條款及條件的絕對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 | |
14. | 如有任何爭議,佳能保留最終決定權。 | |
15. | 本條款及條件將以香港法律作詮釋及受其管轄。香港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對本條款和條件所產生的或有關的任何爭議作出裁決。 | |
16. | 如本條款及條件的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或不符,概以英文版為準。 |